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许自好与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896号 原告:许自好,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西梅苑路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57601623。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3336808011R。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35328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生,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南山新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自好与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管理处、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许自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857063.87元(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及逾期支付工程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六安市裕安区三馆一中心室外景观项目由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裕安区城投公司发包建设,由六禾公司中标并总包承建,合同总价为9547063.87元。由于在案涉工程中标之前,原告与第三人因其他工程投标事宜,已发生了多年的业务往来,且第三人的社保也是原告为其在公司缴纳,为此,原告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共同合伙从六禾公司承接了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双方先前结余的往来款转化为案涉工程的合伙投资款,合伙工程的后期投资主要由原告投入和施工管理。原告及第三人从六禾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施工过程中,原告主要负责投资及现场施工管理,第三人主要负责与六禾公司对接及工程款的拨付。上述工程经原告及第三人认真组织施工,于2018年10月8日开工,于2019年11月8日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由第三人经办从被告2、被告3处拨付工程款369万元,并通过被告1领取对应工程款,第三人领取上述工程后,部分款项支付了案涉工程的部分机械费、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剩余大部分款项均被第三人据为己有,除原告与第三人先前结余的往来款之外,案涉工程的现场基本上都是由原告具体负责投入和施工管理。本案起诉前,原告为案涉工程已投入垫资款约六百万元,但是,第三人在收到被告1工程款后,分文没有支付给原告,原告与第三人为此发生矛盾并一直不可调和。由于先前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结余的往来款也就一百多万,第三人在获取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后,除支付了部分款项,自己截留的工程款远远超过先前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结算的往来款,即第三人对案涉工程的投入实际早已收回,为此第三人对案涉工程后期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等事宜一直不管不问,怠于行使权利,以致于严重损害了原告对案涉工程的合法利益。但由于案涉工程与三被告的对接工作一直由第三人负责,原告不得已,于2020年先后以自己名义、儿子***名义以案涉工程材料买卖合同为由起诉被告1及第三人,通过审理均依法确认了案涉工程系原告及第三人实际施工的事实,鉴于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两案均被驳回起诉。为此,虽然第三人怠于行使权利,但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为依法维护自己权利,***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好与第三人**系合伙关系,许自好以自己名义起诉其与**合伙期间的工程款,且**当庭表示不同意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共同主张,因此,本案原告主体并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自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00元,退还原告徐自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