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2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西梅苑路南***苑28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三馆一中心室外景观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裕安区齐云西路。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自好,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三馆一中心室外景观工程项目部及原审第三人**、许自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1.45元,减半收取9170.7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 德 明
审判员 丁 志 欢
审判员 卢 文 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