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2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西梅苑路南***苑28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三馆一中心室外景观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裕安区齐云西路。 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许自好,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六禾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三馆一中心室外景观工程项目部及原审第三人**、许自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1.45元,减半收取9170.7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 德 明 审判员 丁 志 欢 审判员 卢 文 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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