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众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众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2630号
原告:杭州众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熊兰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兰兰,德清县乾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强,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杭州众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众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众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严月辉
书记员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