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578号
原告:河南诚信消防维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4号楼9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云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国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诚信消防维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诚信消防维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诚信消防维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