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3民初897号之二
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孙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市沈伦镇溱潼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案件申请费1320元,合计3011元,由原告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武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