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凯建设有限公司

李俊典、江苏嘉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9750号之一
原告:李俊典,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其英,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嘉凯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正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沈伦镇溱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768647110。
法定代表人:葛晓红。
被告:兴化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李中工业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61783997F。
法定代表人:李德斌。
原告李俊典与被告江苏嘉凯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恒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交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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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平
书 记 员 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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