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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768647110,住所地江苏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葛晓红,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阜宁益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313989729B,住所地阜宁县东益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吴中军,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阜宁益隆建设有限公司、吴中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923民初6501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阜宁益隆建设有限公司、吴中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阜宁益隆建设有限公司、吴中军银行存款52238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常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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