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1316号
原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84983673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泗阳成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6458616X7,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杨圩村(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成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邵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