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437号
原告:泗阳县众兴镇开生水暖器经营部,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装饰城17号楼(F1)。
经营者:戴开生,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得宇,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泗阳县众兴镇开生水暖器经营部与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庭定于2020年4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泗阳县众兴镇开生水暖器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泗阳县众兴镇开生水暖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慧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