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2306号
申请执行人: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82254659W,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84983673F,住所地盐城市盐南新区(CND)。
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小虎,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刘畅林,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申请执行人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小虎、刘畅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902民初2224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小虎、刘畅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小虎、刘畅林、***银行存款2600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沈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