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224号
申请人: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82254659W,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84983673F,住,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凤凰文化广场****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9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8月16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申请人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江苏亭发实业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朝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