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87某某与江苏绿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泗阳成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28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6月出生,回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绿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凤凰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784983673F。
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反诉被告):泗阳成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杨圩村信用代码:9132132306458616X7。
法定代表人:潘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绿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反诉被告)泗阳成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绿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均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绿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绿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绿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房东升
人民陪审员  徐雅君
人民陪审员  伍长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