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10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第三人:泗阳成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三庄乡杨圩村(全民创业园)。
上诉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泗阳成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1民初2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绿祥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绿祥公司先前在润州法院起诉成和公司以及本案***起诉绿祥公司和第三人成和公司均是基于绿祥公司和成和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在上诉人绿祥公司起诉成和公司一案中,润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管辖权,则本案***向润州法院起诉上诉人绿祥公司,润州法院也应无管辖权,一审不应基于合同约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成和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阳县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签订地即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解决处理。现成和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被上诉人***,《泗阳县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对***有效。因合同签订地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润州区辖区内,故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刚
审 判 员 李守斌
审 判 员 朱云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国沛
书 记 员 武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