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双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双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泓达门窗经销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81民初2939号
原告:南通双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三园村新通掘公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军。
被告:公主岭市泓达门窗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
经营者:张文娟,女,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南通双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钱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泓达门窗经销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双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未施工部分工程款408381.10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由于违约致使原告损失2万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公主岭市宏达门窗经销处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施工公主岭市岭南美景二期12#13#的不锈钢门、地下车库雨棚、入户防盗门制作安装事宜。工程地点为岭南美景二期,约定入户防盗门安装,50元/口,不锈钢门制作安装240元/平,不锈钢固定窗160元/平,地下车库雨棚330元/平。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95%抵房。约定的合同工期为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即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顶***两套房产,两套房产价值为633450元,相应房款抵顶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工期进行施工。2019年11月8日,***给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雨棚、不锈钢门在2019年11月25日全部完工。如不完工,晚一天,其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后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函告被告,要求其复工,但被告一直不进行施工。总包单位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对被告进行了罚款2万元。同时,为了完成上述工程,原告自行组织施工、采购材料、租赁机械,于2020年5月30日完成了上述工程。因此,对于原告已经支付的,被告未完成的工程款项部分应退还原告。同时由于被告的违约,致使原告为了赶工期进度,支付高额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等,被告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双钱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为公主岭市宏达不锈钢铁艺,而双钱公司起诉的是公主岭市泓达门窗经销处、***,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双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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