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民初2460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浩成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318号四臣一品3幢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5176306Y。
法定代表人:谭艳。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浩成建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巧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