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683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0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0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商业街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9533U。
法定代表人:熊桂林。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姜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蓝 伟
书 记 员 廖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