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6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9533U。
法定代表人:熊桂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叶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愈
书 记 员 黄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