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民初1208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3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4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商业街,注册号5001011000047584-4-4。
法定代表人:熊桂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68元,减半收取12784元,由原告***。
审判长冉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熊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