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2802执异13号
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住所地:利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883111061E。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95330。
法定代表人熊桂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6830928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与利川市创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于2018年1月2日对本院作出的(2018)鄂2802执12号《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现因被执行人于申请人已经达成协议,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