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865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某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39533U。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45985。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73397403XG。
负责人:袁某某,主任。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某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某某建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某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