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6民初51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世家51幢208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6167544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与承德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