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承德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6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承德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丰劳人仲案子(2017)第79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丰劳人仲案子(2017)第79号仲裁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丰劳人仲案子(2017)第79号仲裁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峰
审判员高月鹏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