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409号
申请人:**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6167544XX,住所地:**市双桥区新世家51幢208商业。
法定代表人:韩秀华。
被申请人:江苏恒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WN94H2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耿车居委会韦庄路。
法定代表人:高强。
申请人**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恒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申请人**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