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7833号之一
原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西路1号市场。
法定代表人:黄青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晶,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武青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闫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8元,减半收取5384元,由原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磊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曾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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