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4091号之一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盛泰路111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BRJ19。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西路1号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920815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5.35元,减半收取计7337.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智林
书 记 员 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