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黔0103民初15677号
原告:四川禾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16层16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杨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天恒城市花园北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黄青勇,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禾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盛泰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四川禾田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禾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30元,由原告四川禾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