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3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红窑镇红窑街。
法定代表人:魏加平,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云,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西段(城管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吉昌,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2)苏0826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上诉人涟水县红窑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俊
审 判 员  田 庚
审 判 员  孔令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李 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