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5312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3MA75QQT602),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莫家沟村大湾35号。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136804091H),住所地: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西段(城管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中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姚 丽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