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11民初5736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9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136804091H,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西段(城管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HWNC2Q,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珠江北路水润天成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