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3民初1782号 原告:***,男,1963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8530318H。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工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工程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13680409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男,1961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审理***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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