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3民初1782号
原告:***,男,1963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8530318H。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工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工程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中阳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13680409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男,1961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审理***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