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水峪东盛保障性住房项目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9民初766号
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水峪东盛保障性住房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万全
书记员  高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