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9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南王中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居民,现住本县。
被执行人:韩学东,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本县。
本院在执行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学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晋0729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学东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学东的存款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