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9执2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南王中村。
法定代表人:任建国,经理。
被执行人:灵石县翠峰镇蒜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蒜峪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灵石县晋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灵石县翠峰镇蒜峪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相关当事人已就执行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执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