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109行初85号
原告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
负责人*书伟,职务支队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男,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处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晋通通信线塔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谷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