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

***与甘永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26执107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队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已于2017年4月11日履行了义务。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腾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