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骞予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予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3202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生,住唐山市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胜,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高各庄老居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EK3L516。

法定代表人:轩兴龙。

被告:***予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碧玉华府1-3-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3083975854。

法定代表人:许克佳。

原告***与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玲

书 记 员  贾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