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飞沃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飞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848号
原告:武汉飞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华师园北路6号光元科技园1栋1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丘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原告武汉飞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惠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