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22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藤县东南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平福乡桃花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藤县东南金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