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泉河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1民初414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省泉河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建设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南海大厦85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泉河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泉河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泉河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