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2222号
原告: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09678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南海大厦B504室。
法定代表人:吴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宏,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梁道华,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道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道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梁道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道华的起诉。
审判员 田明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熊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