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7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南海大厦B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09678J。

法定代表人:吴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学府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94259051A。

法定代表人:徐士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伟

审 判 员  沙启峰

人民陪审员  李雁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