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03执保45号
申请人***,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建筑公司木工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大街北段(21中学后院)。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教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民乐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建筑公司木工厂、齐齐哈尔市教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已依法完成了对二被申请人相关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203执保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