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民初3161号
原告:山东海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负责人:高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丁相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河南省新乡市。
原告山东海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因原告山东海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日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山东海建机械有限公司款项45000元,原告山东海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海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照海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山东海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