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聚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聚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1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聚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1685号。
法定代表人:韩铁。
被执行人:库***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福洋路以北长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少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聚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款项162206.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7年7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17年8月8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
4、2017年8月21日法院依职权,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5、2017年12月14日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在外地找不到,法院不用走访、查找。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新0104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瓮立臣
审 判 员  徐全林
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