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卓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立卓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执85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立卓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繁华西路桃花工业园拓展区工投立恒工业广场标准化厂房C-12东号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4951231C(1-1)。
法定代表人:殷骏,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869187X5。
法定代表人:聂瑛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立卓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0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蜀山百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价值为20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静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