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

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与桂林恭城县大自然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恭民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住桂林市环城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馨仪,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恭城县大自然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恭城县恭城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恭城县大自然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秦品钦
审判员 刘玉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