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

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与平乐县江边果蔬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30民初345号
原告: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二路97号花鸟市场球场旁2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黄馨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平乐县江边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乐县张家镇榕津村委江边村125号。
法定代表人:覃双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乐县江边果蔬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好纠纷,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7元,减半收取计2238元,由原告桂林市田旺温室大棚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金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