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002民初532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建筑公司”)、河南兆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发装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和被告兆发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发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和被告自2015年9月至2022年1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资约17903.085元(2020年2月3456元、2021年1月2569元、2021年3月3456元、2021年4月3076元、2021年6月2316元、2022年3月3230.08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8500元(3800元/月×7.5)。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9月起在被告处上班,自原告入职当月被告公司开始为原告开立社保账户,但长期欠缴社保费用。二被告公司为关联公司,具体工资发放、社会保险档案等问题实际都由二被告公司单方决定。2020年2月起,被告开始长期拖欠工资。2022年11月,因被告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用等问题,原告被迫离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亿发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 被告兆发装饰公司辩称,原告是在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上班,长期拖欠社保也是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之前在我公司交过社保,但是已经将原告社保转给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我方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和社保的问题,另外当时河南兆发公司是受河南亿发公司委托替原告缴纳社保,原告与河南兆发公司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5年5月到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开始长期拖欠原告**工资。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员工***与原告**核对拖欠工资情况,显示原告**工资标准为3800元/月,日工资126.67元,截止2021年11月17日,尚欠原告**2020年2月工资3456元,2021年1月工资2569元,2021年3月工资3456元,2021年4月工资3076元,2021年6月工资2316元。2022年3月,原告**工作25天半,工资3230元未发。因被告亿发建筑公司长拖欠工资,原告**于2022年11月离职。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情况为:2020年1月4日发放工资3488元,2020年1月19日发放工资3488元,2020年7于10日发放工资3108元,2020年7月10日发放工资3235元,2020年7月10日发放工资3488元,2020年9月30日发放工资3108元,2020年11月3日发放工资3564元,2020年12月26日发放工资3361元,2020你12月31日发放工资3356元,2021年1月30日发放工资2949元,2021年1月30日发放工资3456元,2021年4月12日发放工资2696元,月平均工资为3274.75元。 再查明,2015年9月至2019年1月,由被告兆发装饰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2月以后,由被告亿发建筑公司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信用信息、许昌市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内异动申请表、河南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银行流水、微信截图、考勤表、图片、(2022)豫1002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5年9月至2022年11月在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工作,被告亿发建筑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亿发建筑公司之间于2015年9月至2022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亿发建筑公司拖欠原告**2020年2月工资3456元,2021年1月工资2569元,2021年3月工资3456元,2021年4月工资3076元,2021年6月工资2316元,2022年3月工资3230元,共计18103元,应由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亿发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亿发建筑公司拖欠原告**工资且尚未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要求被告亿发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22年11月,原告**离职,应视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的平均月工资为3274.75元,故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560.63元(3274.75元×7.5个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兆发装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被告兆发装饰公司与被告亿发建筑公司均系独立法人,虽然被告兆发装饰公司曾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兆发装饰公司提供劳动,也未接受其管理,被告兆发装饰公司亦未向原告**发放工资,故原告**仅以被告兆发装饰公司曾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认定二被告系关联公司并要求其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22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18103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560.6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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