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销售分公司留坝城北加油站、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民初187号
原告:李自伟,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销售分公司留坝县城北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留坝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自伟与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销售分公司留坝县城北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自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自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 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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