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716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